想到巴西投资吗?那就不可以不了解巴西税收体系!

(一) 巴西税收体系

    1 税收体系总体情况

    巴西税收种类较为复杂,共有各种捐税58 种,按行政划可以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市税三级。其中,联邦税包括所得税、工业产品税、进口税、出口税、金融操作税、临时金融流通税、农村土地税等;州政府税包括商品流通服务税、车辆税、遗产及馈赠税等;市政府税包括社会服务税、城市房地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等。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交纳各种社会性开支,具体包括法人盈利捐(税)、社会保险金、工龄保障基金、社会一体化计划费、社会安全费等。

    巴西政府对税收采取分级征收和管理办法。在2005 年的税收总额中,联邦、州、市三级税收的比例分别为70.19%、25.64%和4.17%,占GDP 的比重分别是26.55%、9.70%和1.58%。

    2 各级税收

    1)联邦税

    所得税(Imposto de Renda)

    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源头所得税三种。企业所得税(IRPJ-Imposto de Renda das Pessoas jurídicas):每年分四次征收,截止时间分别为3 月31 日、6 月30 日、9 月30 日和12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经调整后之应税所得总额在240,000 雷亚尔以下时,税率为15%;超过240,000 雷亚尔以上部份,另增课10%。

    个人所得税(IRPF-Imposto de Renda das Pessoas Físicas):月收入在1,058 雷亚尔以下免交所得税;月收入介于1,058.01~2,115 雷亚尔之间,税率15%;月收入超过2,115 雷亚尔,税率27.5%。

    任何能产生盈利的商业活动,如买卖房屋、地皮、资产或利息收入等,均应在商业发票中或银行付息时扣所得税。依照1998 年7 月23 日巴西税务主管当局的第73 号法令,有居留权的外国人每年应就其在巴西国内外所得总额,依前述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无居留权的外国人在进入巴西后12 个月内,应就其在巴西境内所得就源扣缴15%;如其在前述期间于巴西停留时间超过183 天,则由第13 个月起,应就其在巴西国内外所得总额,依前述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如其在12 个月内取得居留权,则自取得次日起,就其在巴西国内外所得总额,依前述个人所得税税率缴交所得税。但与巴西签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者,不在此限。

    源头所得税(IRRF-Imposto de Renda Retido na Fonte):对劳动赢利、金融交易资本所得、利息和佣金的汇出、广告业收入、彩票赢利等所征收的税。此税税率和计证基础各不相同。巴西政府每年稽查一次所得税,因此企业或个人必须保留税单五年。

    工业产品税(IPI-Imposto de Produtos Industrializados)

    税率介于0~55%间,平均税率约为16﹪。此税由工业化生产企业交纳,若属进口商品,通关时由进口商交纳。原料、半制成品及包装材料等已缴纳之工业产品税得作为抵税用。工业产品税属累进税。

    进口税(II-Imposto da Importa??o)

    根据不同的商品,进口税率不同。目前平均税率为17%。一般原材料税率很低或为零,如耐火材料为5%,资本产品也较低,为5%;日用消费品一般为20~30%左右。

    出口税(IE-Imposto da Exporta??o)

    为鼓励出口,出口税征收的范围极窄。

    金融操作税(IOF-Imposto de Opera??o Financeira)

    税率为2%。此税对进口商购外汇、银行信贷、保险、证券交易等业务征收。

    临时金融流通税(CPMF - Contribui??o de Propriedade Provisória Sobre Movimenta??oFinanceira,又称支票税)自1999 年6 月17 日起征收3 年,税率为0.38%。

    农村土地税(ITR-Imposto de Propriedade Territorial Rural)

    根据土地面积与使用程度而异,税率在0.03%至20%之间。例如,5,000 公顷以上的土地,使用程度为80%以上税率为0.45%;如使用程度在30%以下,税率为20%。

    2)州政府税

    商品流通服务税(ICMS-lmposto de Circula??o de Mercadorias e Servi?os,相当于增值税)

    属累进税。它以商业发票的总额为基数,共有两种税率,17%和18%,圣保罗州为18%(指州内交易应交的,如从该州卖到巴西其它州,则可根据同州之间的协议减税,如卖向巴西利亚和北部各州,只须交7%。如卖向中南部各州,只需交12%。其它州也有类似情况),其它各州均为17%。税款交州财政厅,其中只有75%归属州财政厅,其余25%归属市财政厅。出口商品可免征。但如属进口商品,进口时则先预扣交一部分(圣保罗州预扣10%,东北各州预扣5%),但允许在进口商货物卖出俊交此税时抵扣(有的州允许进口产品在销售后60 天内交纳)。

    车辆税(IPVA-Imposto de Propriedade de Veículos Automotores)

    遗产、馈赠税(ITD-Imposto de Transmiss?o Causa Mortis e Doacao)

    3)市政府税

    社会服务税(ISSS-Imposto Sobre Servi?o Social)

    如代客加工的加工费、维修费、劳务费等应交收入的1.5%。

    城市房地产税(IPTU -Imposto de Propriedade Predial e Territorial Urbana)

    房地产税根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和价值计算,可一次或分期支付。

    l 不动产转让税(ITBI-Imposto do Transmiss?o de Bens Imóveis)税率为2~6%不等。

    4)社会性开支(Contribui??o Social)

    法人盈利捐(税)(CSLL-Contribui??o Social Sobre o Lucro das Pessoas Jurídicas)税额根

    据公司营业额或实际利润金额计算。以营业额计税的企业,税率介于1.08%至2.88%之间;工、商业1.08%;服务业2.88%。以利润计税的企业,税率为9%。

    社会保险金(INSS-Contribui??o para a Seguridade Social,有时亦称为CINSS)

    依公司员工数目区分税率范围,税率介于26.8%至28.8%之间,存入巴西联邦储蓄银行(Caixa Económica Federal)。

    工龄保障基金(FGTS-Fundo de Garantia do Tempo de Servi?o,类似工龄补贴)

    企业每月交工资总额的8%,存入巴西联邦储蓄银行。

    社会一体化税(PIS-Programa do Integra??o Social)实质是职工分红计划储备金)

    税额根据公司营业额或实际利润金额计算,以营业额计税的企业,税率为0.65%;以利润计税的企业,税率为1.65%。

    社会安全费(CONFINS-Financiamento da Seguridade Social)

    税额根据公司营业额或实际利润金额计算,以营业额计税的企业,税率为0.75%;以利润计税的企业,税率为3%。

    公会费(CSP- Contribui??o Sindical Patronal)

    以会员公司申报的资本额为计税基础,稅率介于0.02%至0.8%之间。上述税收中,与投资相关的税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服务税、临时金融流通税、法人盈利捐、社会安全费、社会一体化计划费、社会保险金和工会费。表5.1 对其总结如下:

    3 税收征管

    1)税务机构设置

    巴西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从有利于税收统一执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出发来设立的。

    联邦、州、市三级政府分别设有相应税务机构,各自按宪法规定征收本级政府的税收,彼此不干预。

    联邦、州税务系统均按税收征集的需要划区设置机构,摆脱行政区划的制约。

    联邦税务系统分为四级:财政部联邦税务局为第一级;在23 个州和一个特区(首都巴西利亚)按经济区划设10 个派出机构,为第二级;每一经济区划称为一个联邦税征集区,每一派出机构称为一个大区税务局,10 个大区税务局其辖72 个分支机构和18 个关税征集处,为第三级;72 个分支机构为72 个联邦税收分局,分局之下全国有35 个主要税源地的征集所和4 巧个基层纳税辅导站为第四级。巴西联邦税收的大区划分和分支机构设置和该地区的人口多少、经济发达程度、征集工作需要相联系。北部、中部几个州为一个税收大区,南部经济发达地区基本上是一个州为一个大区。

    州税务系统分为三级,即州税务局为一级,州以下划分为23 个财政区,设23 个税务分局为第二级,分局以下设站为第三级。三级税务系统都实行垂直领导。包括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和培训、经费来源、物资供应、房屋建设和管理,均直接由上级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在业务工作上,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工作。州、市政府无权干预联邦税收工作。在各级税务局的业务机构设置上,联邦财政部设置的联邦税务局分设7 个业务处,分管财政、税收征集、审计监督、信息资料处理、人事行政管理、关税管理以及特别活动处。

    2)巴西税收的征纳

    巴西实行电脑系统控制、纳税人自觉申报、银行代征的征税办法。

    填取申报表

    公司纳税人必须在次年4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填报联邦税收申报表,将上一个日历年的税款如实报。纳税额未达到规定课税数额的小公司与享受免税的公司同样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

    个人也须在次年4 月份填报联邦税收申报表,将上一年每月收入及税额如实填写申报表,结算税额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有可能改为按月申报缴纳,年底不再结算。

    缴纳税款

    (1)公司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财务月报表进行计算,若与商法和税法有抵触,则以商法、税法为准。同时,应纳税额要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公司每月的税款一般须在下月最后一个工作目前缴付,当月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结转的亏损也要进行通货膨胀调整,但当月亏损不得向前结转。

    公司欠缴的税款必须在年度申报表填报日以前一次缴清,当申报表表明公司多缴税款时,此时的年底汇算清缴可以退款,或者保留超额税款来抵免公司下年度的部分税款,抵免也要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公司缴纳税款可以在本年度按会计报表缴付,年底汇算当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在次年4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上年报表工作,也可以选择估税缴纳,即公司在上年税额的基础上以估税的方法来缴纳当年税款,今年的税款也在次年4 月综合本年度内各会计月报进行综合申报,与估税法缴纳的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估税缴纳法的选择是公司在元月份付税款时就作出的决定,一经选定一年不变。

    (2)巴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一般是按月向政府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居民个人就其来自于巴西境内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就其来自于巴西境内的所得纳税。雇员从雇主处获取的薪金,由雇主进行源泉税收扣缴。对于获取的没有源泉扣缴的所得获得者必须在下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从多个来源获取所得者必须按月计算其全部应纳税额,不得遗漏应税所得,然后于当月缴付,也可半年缴付一次。

    3)申请税收复议程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评税有异议时,可以向更高一级税务部门进行申诉,称之为税收复议。首先通过巴西地方税务司法部门的首席法官进行行政复议,然后到纳税人理事会复议。纳税人理事会是由税务机关指定的法官和纳税人共同参与的一个行政性法庭。在行政复议失败后或者税法被认为与宪法相抵触时,纳税人可以向各级法院提出税务诉讼,这种诉讼既可以是保护纳税人对抗税务机关的评税,又可以是对抗税法合法性的质疑。联邦法院受理联邦的申诉,州法院受理州和市的申诉。

    申诉可以从当地的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到区域联邦法院,最后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联邦法院(涉及到最高宪法的案件),有时可以同时上诉到这两个法院。

    4)处罚措施

    巴西政府对事实上的欠税处以重罚。如经税务机关审计后确认的欠税,除了补缴欠税额外,应处以欠税额的100%的罚款,另外还需要加收1%的月息,按欠税时间长短计息。对于到期未付税款者,税务机关就其应纳税额加收1%的月息,同时处以20%的滞纳金。

    若纳税人在到期日下月一个工作日缴付税收,则滞纳金减为1%。

    5)巴西税收的稽征管理

    巴西税收的稽查管理与征收是分开的,它的稽征管理方式是:

    税务审计稽查部门与税收征集部门分别管理税收的稽查与征收。

    纳税辅导与征收税款是分别由基层税务部门和基层银行办理的。

    纳税人实行申报纳税,而不是税务人员上门征收。

    征集资料用电子计算机处理,而不是手工方式。

    (二) 与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

    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为改革经济体制,增强产业竞争力,巴西逐渐转向较为开放的政策,着手修改种种歧视性措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税赋优惠。

    1 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

    由于巴西政府对税收采取联邦、州、市分级管理,税收的优惠和减免只能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越级进行。比如,州政府只能对州税实行减免,无权减免联邦税和市税。但根据统一法令,国家可在全国范围内对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实行税收减免。

    目前,巴西全国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大致有:

    1)出口可减免商品流通服务税(ICMS)。

    2)免征部分资本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的工业产品税。具体的产品涉及到:农用拖拉机、蒸汽锅炉零件、汽轮机零件、泵类零件、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皮革制品的制作机器、冶金、炼焦、铸造机械等14 种资本产品;信息处理机器用的软件CD 或DVD 母片(不包括音像制品和其它软件);用于制作发票的机器。

    3)为鼓励开发巴西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巴西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外国投资(必须是合资形式,而且巴西方面投资要占大股)实行免征10 年企业所得税,从第11 年起的5 年内减征50%;免征或减征进口税及工业制成品税;免征或减征商品流通服务税等地方税。

    4)对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详见下文)。

    5)马瑙斯自由区是联邦政府为发展北部地区而设立的,该区税收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详见下文)。

    6)各州、市都有自己的工业开发区,为吸引外资,都采取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详见第四章)。

    7)为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巴西已经与以下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德国、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中国、韩国、丹麦、厄瓜多尔、西班牙、菲律宾、芬兰、法国、荷兰、匈牙利、印度、意大利、日本、卢森堡、挪威、葡萄牙、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和瑞士。此外,巴西还与三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贸易保护协定。

    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巴西联邦政府提供三种税收优惠:

    1)简易税率(Simples):要求企业年营业额在120 万元雷亚尔以内,且所有外国股东必须都有巴西永久居留证。简易税率的征收标准具体如表5.2:

    2)假设利润(Lucro Presumido):要求企业年营业额在4800 万雷亚尔以内,且不限制所有股东必须都有巴西永久居留证。

    征收标准是以公司营业额为准,每月按税率征收,征收金额依以下税率计算:PIS:0.65%;COFINS:3.00% ;IRPJ:1.20% ;CSLL:1.08%。在计算IRPJ 时,如当月营业额超过25 万雷亚尔,该月IRPJ 将加征10%税金。

    2)实际利润(Lucro Real):年营业额在4800 万雷亚尔以上的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本优惠税率,不限制所有股东必须都有巴西永居证。

    PIS 及COFINS 是以公司每月营业额为计算基准。 IRPJ 及CSLL 是以每一季(3 个月)的净利润为计算基准,来算出每个月应征收之金额。 征收税率如下:PIS:1.65% ;COFINS:7.60% ;IRPJ:15.00% ;CSLL:9.00%;在计算IRPJ 时,如果当月之净利超过2 万雷亚尔,该月IRPJ 将加征10%税金。

    3 马瑙斯自由区的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

    马瑙斯自由区是巴西联邦政府为发展北部地区而设立的,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批准和管理分别由马瑙斯自由区管理局、亚马逊发展总署、亚马逊州和市政府负责。如马瑙斯自由区管理局在进口税、工业产品税、出口税方面可批准和管理优惠政策,并制订有西亚马逊地区出口鼓励计划。亚马逊发展总署在所得税,州政府在商品流通服务税,市政府在城市房地产税、公共卫生税和营业执照税等方面有优惠政策。

    1)马瑙斯自由区管理局的优惠政策

    进口税

    (1)在马瑙斯自由区消费使用的所有进口商品(包括资本产品)全免进口税。

    (2)供在西亚马逊地区(包括帕拉、朗多尼亚、阿克里、罗赖马等州)消费使用的并在1996 年12 月20 日第300 号联合部令中列出的商品全免进口税。

    (3)用于在马瑙斯工业区内企业搞组装和加工用的进口原、辅材料以及部件和组装件,其最终产品在销往巴西境内其它地区时,减征88%进口税(享受此优惠需事先审批)。

    (4)减征信息产品生产时需进口的有关部件进口税。

    (5)减征车辆生产时需进口的有关部件进口税。

    工业产品税

    (1)所有在马瑙斯工业区生产的成品免征。

    (2)供在西亚马逊地区(包括帕拉、朗多尼亚、阿克里、罗赖马等州)消费使用的并在1996 年12 月20 日第300 号联合部令中列出的商品免征。

    (3)进入马瑙斯工业区和西亚马逊地区的其它国产商品免征。

    (4)在西亚马逊地区(包括帕拉、朗多尼亚、阿克里、罗赖马等州)利用当地农业和林业资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免征。

    出口税

    所有在马瑙斯工业区生产的产品全免出口税。

    西亚马逊地区出口鼓励计划

    该计划旨在鼓励利用当地人力资源,通过进口原、辅材料和组装件在西亚马逊地区加工、组装后重新出口,为国家创汇。计划提供下列优惠:

    (1)进口税、工业产品税和商品流通服务税全免,并免交在所有政府部门办手续费用

    (2)进口配额奖励,即可以申请配额外的进口额度。

    (3)无需报批基本生产流程。

    2)亚马逊发展总署的优惠政策

    亚马逊发展总署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目前,所有在马瑙斯工业区投资的外国企业均免交所得税。但此政策始终受到南方各州的反对。因此,对以后的投资,马瑙斯已不能全免所得税,只能按以下比例减税:

    到2003 年以前,对报批新建的工业、农牧业和基本服务业的项目减征75%所得税(原

    已被批准的项目,特殊待遇不变)。

    2004 年至2008 年期间对报批扩建、改建和增加产品生产的项目减征50%。

    2009 年至2013 年期间对报批扩建、改建和增加产品生产的项目减征25%。通过亚马逊投资基金(Fundo De Investimento Da Amagoniafinam)向企业发放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

    3)亚马逊州政府的优惠政策

    亚马逊州政府实施优惠的是商品流通服务税,具体包括:

    所有由巴西其它州生产并销往马瑙斯自由区的商品全免。

    对在马瑙斯自由区生产的商品按以下百分比减税:消费品减45%,资本货物、机械设备、食品、服装、鞋类、车辆减55~85%,半成品、使用当地自然资源生产的药品、鱼类副产品和亚马逊州内地生产的产品减税最高可达100%。

    巴西其它州的企业通过马瑙斯自由区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减免。例如,圣保罗的进口商从美国进口商品,若经过马瑙斯的进口走廊(即马瑙斯自由区),在马瑙斯完税清关时亚马逊政府只向其征收6%的进口商品流通服务税,如若不经马瑙斯而经圣保罗进口,则该进口商要在圣保罗支付18%的商品流通服务税。

    4)政府的优惠政策

    市政府的优惠政策有:城市房地产税免10 年,公共卫生税免十年,营业执照税免10 年。

    (三) 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议

    中国与巴西于1991 年8 月5 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保护两国居民与非居民的所得不被重复征税。

    该协议主要针对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针对巴西的联邦所得税。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取得。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营业利润。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3.海运和空运。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4.联属企业。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5.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5%。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包括其发行公债、债券或信用债券取得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6.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1)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商标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5%;(2)其他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7.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8.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1)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2)其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的报酬,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由此取得的报酬征税。

    9.非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1)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10.董事费。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或类似委员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1.艺术家和运动员。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12.退休金。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13.政府服务。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4.教师和研究人员。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应该缔约国一方或其大学、学院、学校、博物馆或其他文化机构的邀请或按照官方文化交流计划,仅为在上述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在该缔约国一方停留不超过2 年,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活动取得的报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情况下,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15.学生和实习人员。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在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发生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不应征税。

    16.其他所得。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凡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而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除此之外,该协议还包括“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条款,为中巴双方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提供了法规保障。

 

http://www.ceown.com/html/97/n-1197.html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税务
    全站熱搜

    monicakuo1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