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由劉高龍作者針對澳門法律葡翻中的一些看法:
有些法律術語如果不經葡文法律專家的解釋,是很容易譯錯的。比如Tipo de crime( 罪狀) ,
民事訴訟中的Decisão condenatória ( 給付判決) 和prédio rústico ( 農用房地產),
很容易望文生義錯譯成“犯罪的種類”“判定有過錯的判決”和“農村房地產”。
後來都是經過葡文法律專家的解釋才糾正了錯譯。即使對葡文句子的
理解,也經常需要依靠葡文法律專家的幫助。由於葡文法律專家母語是葡文且對葡
國社會,歷史和文化有相當了解,他們對葡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是小組中其他人不
能比擬的。
翻譯是直接將葡文譯成中文的人,在翻譯工作中具有關鍵的作用。在翻譯時,
有的翻譯喜歡用中文口述,由文案整理書寫;有的翻譯願意自己先動手筆譯,然後
交給文案修改潤色。翻譯如對法律術語和其他技術不明白,會隨時詢問葡文法律專
家或中文法律專家。
翻譯完成部份或全部初譯稿後,立即由中文法律專家進行審查。中文法律專家
不僅要負責法律術語和公共行政術語的中譯,而且要檢查整個譯文是否符合中文法
律語言的規則。多數中文法律專家原來就懂得一種西方語言,加上這幾年來一直堅
持學習葡文,因此能夠在初譯稿基礎上對照葡文原文進行檢查。在中文法律專家審
閱完後,小組四名成員一起對譯文進行討論和定稿。
三
中譯文的質量是澳門法律翻譯工作的最重要問題。這是因為:首先,法律是關
於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關係到每個居民的切身利益。法律條文中關鍵的一個詞或一句話
的錯譯, 都會引致嚴重的後果。其次, 澳門絕大多數居民由於不懂葡文, 只能借助有關的中譯
本來了解澳門法律。再次, 法律翻譯辦公室是政府機構,它完成的中譯本雖然不具法律效力, 但
實際上具有權威性。因此, 中譯本的質量好壞, 關係重大。
翻譯質量的標準主要有兩個:忠實於原文和譯文通順。
所謂忠實, 就是指將所譯的法律, 法令和訓令中的法律術語和每個句子的涵義
準確地反映在中文譯文裏。
中文是與葡文截然不同的語言, 在葡萄牙和一些西方國家往往用“ 這對我來說
就像中文一樣”, 來比喻自己對某個問題一無所知或者感到某種知識學不會。澳門
現行法律的根源是葡國法律體系。葡國法律體系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差別非
常大。有些人難免會有疑問: 能不能用中文準確地翻譯葡國和澳門的法律呢?
這種過慮是多餘的。從語文角度看, 中文是一種非常發達和豐富的語言。中文
的基本單位是字。每個字是形、音、詞素的結合, 即每個字是一個符號、一個音節
又具有一種或若干種基本的意義。中文常用字有五千左右。把兩個字或更多的字巧
妙地結合起來, 可以組成無窮無盡, 無所不能表達的單詞。因此, 將外文譯成中文
有一個規律: 就是用中文本身的詞翻譯; 在缺乏現成的中文相應詞的情況下, 根據
外文詞的涵義, 利用漢字的固有意思, 按中文的組詞習慣創譯一個中文詞。除了人
名和地名外, 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 才使用音譯的方法。
現代中文的句式多樣, 變化靈活。比起文言文來, 由於使用更多的聯詞和介
詞, 具有更強的組成長句和複句的能力。無疑, 葡文中任何一個詞、任何一種句式
都可正確和恰當地譯成中文。
早在一百年前, 中國清朝政府和中國學者就開始系統地翻譯歐美國家和日本的
法律和法學著作。一個世紀來, 中國學者翻譯外國法律的努力從來沒有停止過。到
目前為止, 中國大陸和台灣學者翻譯的外國法律和法學著述已數不勝數。大陸法系
和英美法系中大量的法律術語, 概念和原則都已經有固定的中文詞。況且, 現在在
台灣適用的一些法典, 當時也是主要參考德國法律制定的。中國學者翻譯大陸法系
國家法律和學說的經驗, 對於現在翻譯澳門法律有很大的幫助。
要做到譯文忠實:
第一, 必須將法律文件中葡文法律術語一定要譯成相應的中文法律術語而不能
譯成一個普通詞匯。
比如, 有一個訓令在交給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時附有一個他處翻譯的中譯本。
在這個中譯本把很多法律術語都譯成普通詞。如將“ cumulação de penas ” ( 處罰
之並科) 譯成“ 制裁累績”“ usufrutuário ” ( 用益權人) 譯成“ 享用人”
“ roubo,furto ou furto de uso ( tentado, frustrado ou consumado ) ”【搶
劫, 盜竊或竊用( 不論是未遂, 實行未遂或既遂) 】譯成“ 搶劫, 盜竊或盜用( 無
論其意圖失敗或成功者) ” ( 底線為筆者所加) 。像這樣不正確翻譯葡文法律術語
的譯文, 不符合法律中譯的最起碼要求。
正如前面所說, 澳門法律中的很多術語都能找到相應的中文法律術語。在翻譯
中採用某個中文法律術語, 是因為這個術語所含的概括的, 抽象的和最基本的涵義
與葡文法律概念有共同之處,而不是因為中國法律有關的規定與葡國或澳門法律的
有關規定完全相同。比如“r e i n c i d ê n c i a ” ( 屢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葡國
刑法典在關於被判刑人在多長時間後又犯甚麼性質的罪才構成屢犯,以及對屢犯如
何科處更重的刑罰,規定得很不同。但是葡文“reincidência”和中文“屢犯”的
概念中有兩個基本共同點:都是指初次被判刑人後來又犯罪,對這種犯罪人應處以
更重的刑罰。因此,將“reincidência”譯成“屢犯”是恰當的。
澳門法律中某一個術語雖然譯成了中文,但要真正了解這個術語的概念只能從
澳門法律有關規定或者葡國法學理論中去尋找。一般人在閱讀澳門法律中譯本時,
都懂得這個常識。有的葡文法律術語可譯成中文幾個意思不相同的法律術語。比
如, Processo 可譯成“ 卷宗” ( 指文件方面的意義) 、“ 程序” ( 步驟, 階段) 和
“ 訴訟” ( 司法訴訟) 。Participação 可譯成“ 參加”、“ 舉報” 和“ 出資”。要
根據葡文詞在句子中具體的涵義譯成相應的一個中文詞。即使在相同或相近的意義
上,有的葡文術語往往有兩個相應的中文詞:可能一個是法律術語,另一個是普通
詞;或者一個是帶感情色彩的詞,另一是中性詞。在翻譯的時候要十分小心。
以下面一個法律條文為例:
Podem ser aplicadas n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as seguintes
medidas especiais de segurança:
a)Revista ;
b)Proibição de uso ou apreensão de determinados objectos;
c)Isolamento;
d)Utilização de algemas;
e)Coacção física;
f)Utilização de arma de fogo .
(監獄得適用下列特別安全措施:
a) 搜查;
b) 禁止使用或扣押特定物件;
c) 隔離;
d) 使用手銬;
e) 人身強制;
f) 使用火器。
上述條文中“as medidas de segurança”作為葡國刑法典中規定的概念時譯
成“保安處分”。但是這裏是指監獄當局對具有破壞監獄秩序和安全危險的囚犯採
取的一種預防措施,與刑法典中保安處分的概念有所不同,因此應譯成“安全措
施”。再如,“Coacção física” 指一種犯罪方式時譯成“ 人身脅迫”。中文的
“脅迫”是個貶義詞。但在上述法律條文中,“Coacção física”是指監獄當局對
囚犯採取的一種安全措施,不能使用貶義詞,應譯成“人身強制”
澳門和葡國的法律具有概念詳細豐富,規定周密的特點,很多術語不僅在中國
大陸而且在台灣也找不到現成的相應中文詞。這種情況在翻譯公共行政術語或專業
職位名稱時,也會出現。這時,就需要根據葡文詞的真正涵義和中文的語言規則譯
成中文,有時需要創造新詞。比如“acção de despejo”,在中國大陸和台灣都
沒有為這種訴訟規定一專有詞,因而根據意思譯成“勒遷之訴”。澳門居民中能閱讀
中文的人,看了這個中譯詞後,雖然不能立即就懂得其概念,但會大概知道這是一
個訴訟,並且與房客被勒令搬走有關。
再如, “ auditor judicial ” 譯為“ 司法參事” “ progresso ” 譯為“ 晉
階”,都譯得很好,因為這些創譯的中文詞字面上意義都與相應的葡文術語的概念
有一定的聯系,而不是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當然,在創譯新的中文詞時要非常謹慎,並且盡可能少用這種方法。
第二,譯文要準確反映葡文句子的意思。法律術語的中譯固然難度較大並且非
常重要,但對葡文句子中其他詞以及全句的涵義的正確翻譯也不能掉以輕心。在中
譯葡文時,儘管其中的法律術語譯得正確,但整個句子的意思譯錯了,這樣的譯文
仍然是次品。實際上,在翻譯過程中,大量遇到的是對葡文句了的理解和如何組織
中文譯句的問題。
比如有這麼一句葡文:
“ As reuniões s ã o convocadas pelo presidente e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mediante voto favorável e unânime das entidades directamente
interessadas na matéria em causa”
如果譯成“會議由主席召集,且就實體所關心之事宜,透過全體贊成票作出決
議” , 說明譯者對“directamente interessadas na matéria em causa” 與
“as entidades”的關係沒有正確理解,因而這句話意思譯錯了。這句葡文可譯
為:“會議由主席召集,根據與有關事項直接有利害關係之實體之全體贊成票,作
出決議”
再如,葡國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Em caso algum haverápena de
m o r t e ” ( 在任何情況均不設死刑) 。如果翻譯成“ 在某些情況下設立死刑” , 就
完全顛倒了葡文句了的意思。
因此,在翻譯時,除了十分注意法律術語的中譯,還要仔細閱讀葡文的句了,
一定要真正弄懂整句的涵義。
第三,要完整地翻譯葡文句子,句子中每個成份,每個詞組和單詞都要正確地
翻譯出來。法律翻譯不同於文學翻譯和日常生活語言翻譯。不允許譯者隨意發揮或
摻加自己的意思。
法律翻譯是一種書面翻譯。書面翻譯與口頭翻譯各有不同的特點。在作一般性
口譯時,只要不歪曲原意,譯者可用同義詞,近義詞作解釋,口述的句子也可以零
散重複。在作筆譯時,必須用詞準確,句子要規範化。
以下面一句葡文為例:
"As penas previstas na alínea b) do n ° l do artigo anterior podem
ser aplicadas em caso de incumprimento das obrigações previstas nas
alíneas i ) e j ) do artigo 9 ° , ou quando a gravidade da infracção o
justificar , nos casos de : " ( 對於不履行第九條i 項及j 項所規定之義務者,
或者在下列情況下之違法行為達至一定嚴重程度時, 可科處上條第一款b 項規定之處罰: )
別處在一九八八年所作的中文譯文是, “ 倘屬違反第九條i 項規定, 前述第
廿七條第一節b 項之制裁將運用, 並且亦考慮對如下述情形的嚴重過失者運
用:”
這句中譯文十分費解。譯者把“ quando” 隨意譯成“ 亦考慮” , 並且未翻譯
“ justificar ”。葡文“ justificar ” 意思很容易明白,但如何在中文句中譯出來
是有一定難度的。如果不譯, 就不能忠實反映葡文原句的意思。
在法律翻譯中,不允許有這種口譯的作風, 不能少譯漏譯, 也不能添油加醬。
四
法律翻譯的第二個標準就是譯文通順, 也就是說, 譯文要符合中文文法, 明白
通順。如果中譯句子有文法錯誤, 晦澀難懂,即使法律術語譯得正確並且符合原文
句子的意思,也不算是合格的譯文。語言的功能就是向別人和大眾傳達信息。特別
是在現代化社會裏, 十分尊重公眾的資訊權。因此, 在中譯法律時,要考慮懂中文
的居民能否看得懂。當然,法律是一門專業學問, 法律條文和法律術語並非人人都
能明白的。但是,通順正確的譯文至少可以讓居民看懂法律條文中法律術語以外的
部份。
反過來說, 譯文通順並不一定是正確的高質量的翻譯。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的
一些法律法規, 有的事先已由外面的翻譯譯成中文。有的中譯本文句十分流暢明
晰,但是卻發現其中一些法律術語譯錯了,有的句子的意思與葡文原意不符。這樣
的中譯本, 即使中文通順明白,也不能採用。忠實和通順兩個標準,不可分割, 缺
少一個, 都不是質量好的譯文。
要做到中譯文通順流暢,除了需要掌握葡文外,還要有較強的中文遣詞造句的
能力和豐富的翻譯經驗。為使中譯文通順, 符合中文語言習慣,有時對譯文可作一
些技術上處理。比如,可以將葡文長句譯成兩個中文句子,葡文句子中的定語從句
可變成狀語成分, 等等, 不一定拘泥于葡文的句式和結構。舉一個非常簡單的例
子, “desenvolver e diversificar o produto turístico ”。如果按葡文詞序
直譯成“發展及使旅遊項目多樣化”, 就不符合中文的說法。如果譯成“發展旅遊
項目並使之多樣化” , 可能更好一些。
但是, 話又說回來, 澳門法律的中譯本畢竟是翻譯, 必然要受到葡文用詞和句
式的影響, 總不如讀直接用中文寫的文章和法律條文那麼舒服。對法律中譯本的通
順明白程度的要求,應當同對中文原文的要求, 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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